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熊健,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志宏与被申请人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刚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潘志宏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631313418182021000007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刚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志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