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少仪,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郑桂荣,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唐少仪以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2021年1月28日对郑应杰的探视权。
答辩情况
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婚生儿子郑应杰由郑桂荣直接抚养,双周的星期四晚上18:30由郑桂荣送郑应杰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雅湖半岛花园14座110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郑桂荣提出其在2021年1月28日17时29分短信告知唐少仪其会在18时30分将郑英杰送到雅湖半岛,并且在2021年1月28日时30分到39分之间将郑应杰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雅湖半岛花园14座1105,但是敲门无人开门只能将郑应杰带回去。郑桂荣提交了短信和照片作为证据,唐少仪对郑桂荣提交的短信和照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没有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将郑应杰到申请人住所,但是误差在合理区间内,因此应视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唐少仪的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