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茂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通,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作。
被告:杜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告:刘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茂坤与被告杜小斌、刘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茂坤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茂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茂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