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薛远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梦云诉被告薛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叶明锋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远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6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4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400元,约定于2020年4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交付了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归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薛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梦云借款21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薛远洋负担。
原告王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退费,被告薛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