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杰华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行初82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李杰华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杰华诉称: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北京中润天下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润天下)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情况下,对中润天下“金融服务”的名称予以核准,对中润天下从事金融业务的《营业执照》予以发放,即对中润天下进入市场从事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违反了国务院1998年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强制性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违法行政是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李杰华基于对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合理信赖与中润天下签订了《出借合同》,出借了款项。但中润天下2018年8月28日停付本、息,人去楼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对中润天下立案侦查。后我们曾民事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起诉。我们找过通州区政府、通州区党委等部门,均一无所获。李杰华认为,如果没有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非法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李杰华也不会将自己的血汗钱出借给素不相识的中润天下,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违法给没有金融资质的中润天下授予从事金融业务的权利,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无旁贷,其明知中润天下没有金融资质,应与中润天下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确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2016年11月14日发放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行政行为;2.判决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杰华损失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杰华起诉要求确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2016年11月14日发放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的行政行为为无效。但李杰华并非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执照颁发市场准入的行政相对人,且李杰华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执照颁发市场准入没有利害关系,故李杰华所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是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现李杰华起诉确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发放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要求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更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对李杰华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查明

李杰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上诉理由主要为:一、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让没有金融资质的中润天下进入市场从事“民间融资”是引狼入室,李杰华被伤害,因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自己的违法行政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因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明知中润天下没有获得金融资质仍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国人民报告中润天下是从事“民间融资”的合法公司,因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与中润天下承担连带责任。二、李杰华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等于没有诉权。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的相对人是中润天下,中润天下依据行政许可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李杰华,没有中润天下进入市场从事民间融资,就没有李杰华与中润天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行为是李杰华与中润天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必要条件。李杰华是该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有权提起诉讼,有权对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指出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刑事诉讼无法解决金灾难民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堵住了金灾难民请求赔偿的大门。所以,金灾难民只能追根求源,通过行政诉讼来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解决金灾难民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起诉条件之一。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中润天下作出的营业执照发放、市场准入等行为,李杰华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李杰华主张因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违法市场准入行为,导致其对中润天下的误判,其向中润天下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可见李杰华所主张的利害关系,实质上是私法上关系,而非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李杰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李杰华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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