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元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艳,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坤鸿,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元志与被执行人黄坤鸿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72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331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天和 书 记 员 梁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