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130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5447元(已履行)。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皖13刑终288号-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春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