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真,女,****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杞县。 被告李书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李学真诉李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学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950元,总计9,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至今以各种借口分文未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条内容显示:“借据2015年1月29日今借到李学真人民币(大写)伍仟元5000利己清270元借款用途说明2015年1月29日-2015年4月29日到借款人李书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借据一张。
被告辩称
李书臣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当天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条内容显示:“借据2015年1月29日今借到李学真人民币(大写)伍仟元5000利己清270元借款用途说明2015年1月29日-2015年4月29日到借款人李书臣”。该凭条上借款人处还加盖有被告印章。 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系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书臣向原告李学真借款5,000元,被告给付利息270元,视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73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借据上约定3个月的利息,可推算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8%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利率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书臣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学真借款4,7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3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8%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书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 飞 审判员 潘明伟 审判员 高瑞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