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盐池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盐池县永清路以西南环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126454890343E。
法定代表人:饶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年**月**日出生,系该医院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龙辰苑小区41-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盐池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09时整在本院开庭审理。2021年1月6日,本院给原告苏某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独立完成庭审流程,本院休庭后建议原告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并另将本案延期至2021年2月3日下午15时整再次开庭,并给原被告另送达了开庭传票予以确认。再次开庭当日,原告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