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相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德,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员工。

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英,女,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邱相梅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邱相梅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相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邱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实收800元),由邱相梅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