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9号。 负责人:袁越。 委托代理人:莫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瀚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汪培旗。 被告:汪培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56××××××××。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沈阳瀚枫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培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延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陆一 书 记 员 秦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