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临夏市,该行业务经理。
被告:祁某,男,汉族,住永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与被告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