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金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常连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孟春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金岭与被告常连庆、孟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常连庆、孟春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胜

审 判 员  梁晓宁

人民陪审员  常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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