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浩,男,1990年2月3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李露,女,1992年6月26日,回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易浩申请执行李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浩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露支付损失费69983.1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李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露有银行存款2206.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到被执行人李露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露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李露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正安县凤栖商务酒店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送达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69983.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