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吴铮,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倩,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沈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伟伟、沈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21)苏通南通证字第116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执行费7601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两被执行人已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已逾期部分的本息结清。剩余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原《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分期还款,直至欠款还清为止。本案律师费、公证费被执行人已同申请执行人结清。二、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双方就本案履行完毕。如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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