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义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080825116Y。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旭,男,该村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雷恒,男,该村支部委员。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39号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东区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乾国,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义和、李秀与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村民委员会、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义和、李秀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义和、李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义和、李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义和、李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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