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才,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董凤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洋与被告刘国安、董凤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于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正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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