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115-119号、3楼、9楼924-937号。
负责人:王新法,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兴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俞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