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筱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号附*号,现住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平、杨子锐,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周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筱庆与被告周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平、被告周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筱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从2019年10月13日起按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8日,被告因投资需要,经其母亲联系,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15天内归还,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账户转账30万元后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并未还款,经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鼎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请,该款项是案外人欠我的款项,通过原告的账户转给我的还款。我没有向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30万元。被告陈述该款是案外人冯露还的欠款,并未向原告借款。庭后,本院通知尹筱庆、周鼎、冯露、黄丽丽到院询问,查明黄丽丽是周鼎母亲,冯露是黄丽丽认的干女儿,周鼎与冯露有借贷关系,2019年9月当时冯露欠周鼎35万元,周鼎催促冯露偿还,冯露就找到黄丽丽,让黄丽丽帮忙借钱,黄丽丽就以周鼎创业的名义向尹筱庆借款30万元。该款到帐后,周鼎以为是冯露的还款。冯露陈述,因为其本来就欠尹筱庆钱没有还,不敢直接向尹筱庆借款,才通过黄丽丽借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周鼎出借30万元,有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母亲黄丽丽以被告创业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辩称该30万元是冯露的还款,不能对抗原告,周鼎与冯露的借款关系应当另案解决。对于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利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筱庆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尹筱庆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7元,保全费2078元,由周鼎负担(该款原告尹筱庆已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秋平 书 记 员 吴容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