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闫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桂梅与闫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晓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