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闫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桂梅与闫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晓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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