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明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8号湛江瑞旭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五层。
法定代表人:梁秀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廉江市廉城天诚大药房。住所地:廉江市人民大道148号。
负责人:刘玉仙,经理。
被执行人:刘玉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明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仙、廉江市廉城天诚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1377.5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