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诗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金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都美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53号1层53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0105MA6CL21M52。
法定代表人:全东金,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诗东诉被告成都美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诗东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诗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1264.00元,由原告蒋诗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