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徐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高斌诉被告徐宗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宗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高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其弟弟王景平介绍认识被告,被告称其能够给原告儿子安排工作,并承诺工作安排完成后不退款,如不能办成则全额退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款12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并未给原告儿子安排工作,2020年11月被告已经退还原告60000元,其余60000元被告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宗彬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王高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光盘及其文字版本。被告徐宗彬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原、被告经王景平介绍认识,被告徐宗彬承诺为原告王高斌之子王飞虎安排在西安市地铁九号线工作,并承诺:“办不对,全退。”2020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备注:飞虎办工作订金;2020年1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共向被告支付110000元。后被告未完成原告王高斌的案涉请托事宜,经协商,被告向原告退款6000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剩余款项。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曾让其子签订地铁九号线的入职协议,但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因未发工资,且当时地铁九号线并未开通,原告之子仅在指定地方打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给付被告金钱,请托被告为原告之子违规办理西安地铁九号线就业事宜,该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认定无效后,被告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王高斌要求被告徐宗彬退还剩余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高斌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