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9月22日欠原告2万元,于2019年3月16日欠原告3万元,共计5万元。上述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长期在白山市江源区居住,故本案应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