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谭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韦献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61号。

负责人刘倜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谭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执行人毛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涟源市。

被执行人谭建光(系被执行人谭革生之兄),****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谭建贤(系被执行人谭革生之兄),****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谭建军(系被执行人谭革生之兄),****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张细桂(系被执行人谭建光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梁新元,(系被执行人谭建军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李金平(系被执行人谭建贤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第三人:吴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谭建新、韦献玲、谭革生、毛建梅、谭建新、谭建光、谭建贤、谭建军、张细桂梁新元、李金平及第三人吴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谭建新、韦献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谭建新、韦献玲称,涟源市人民法院(2013)第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拍卖于集体组织成员外的人员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撤销此裁定和拍卖,另涟源市人民法院还扣划异议人谭建新银行存款4.9万元,应返还被扣款项归异议人。

被告辩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称,没有提供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谭革生、毛建梅、谭建新、韦献玲等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以(2012)涟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且生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谭建新、韦献玲所有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罗家佃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地号***、涟房产权证2004字第***号)等房产清偿债务,此房产被第三人吴泉竞得,吴泉交付了款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本院还扣划了谭建新银行存款4.9万元于本院。据查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划拨地实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人认为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本院不支持异议人要求撤销拍卖裁定的异议请求;但考虑本案的拍卖物为抵押房产,拍卖价款能够清偿借款案件,故被划扣的4.9万元银行存款应退还异议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划扣的4.9万元存款返还给异议人谭建新。

二、驳回异议人谭建新、韦献玲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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