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宏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东区世博一品城三楼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宏立与被告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宏立于2021年7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宏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宏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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