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女,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凯,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石贞,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贞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石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石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5395.74元、利息1314.26元及罚息3069.22元(罚息已算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所产生罚息按年利率11.46%的150%计算,直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6.5元,申请执行费34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石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石贞有车辆登记信息外(已对轿车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石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8月17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石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石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客观上、法律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