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杨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押金的30%即18000元的损失赔偿,属于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押金总额30%违约金,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申请人请求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杨某虽以与王某之间的出租车转租协议为事实基础,但杨某起诉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需满足一方收益、他方受损、一方收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及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四个要件。经查,2019年12月5日,杨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车协议》约定:“租期为(四年至八年)2019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5日……乙方在包车期间,如经营出现不利于出租车营运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结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如有更换该车主配件,必须用原厂配件……乙方(杨某)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随意退车。如果退车,扣除押金30%为车损费计算……”当日,杨某向王某交纳租车押金60000元。12月7日,杨某驾驶车辆运营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事故两车受损,对方车辆损失由案涉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杨某将案涉车辆送往武威市凉州区五星汽车修理厂修理了大灯、前杠、叶子板、前大框等部位,双方因车辆修理产生纠纷。王某自行驾车进行机动车检查后,杨某再未接收车辆。后王某在上汽大众4s店武威嘉阳上汽大众公司再次修理了案涉车辆的大灯、前杠、叶子板等部位。一审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杨某虽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因系案涉出租车所有人田基虎不同意转租,但田基虎出庭作证证明杨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在杨某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一、二审判处扣除押金的3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