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王付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卢瑞喜,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海、王付贵诉被告卢瑞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德海、王付贵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海、王付贵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瑞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德海、王付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德海、王付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丽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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