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周献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许双双,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63号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E8UAF1N。
法定代表人:徐淑芬。
审理经过
原告郭杨与被告周献平、许双双、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告价值1508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告周献平、许双双、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8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依法对被告周献平、许双双、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三、依法对被告周献平、许双双、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