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 原告:刘道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 被告:许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 被告:李卫东,男,****年**月**日出生,住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梅、刘道安与被告许琴、李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敏、刘道安于2020年07月20日另行起诉许琴、李卫东。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争议标的为xxxx门、xxxx门商服,合计价值9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阳光春城小区xxxx门、xxxx门商服及3号车库归二原告所有,并返还xxxx门、xxxx门商服及xxxx号车库,同时协助二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该项诉请须以原告许敏、刘道安于2020年07月20日起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得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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