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执行人:张中洋,曾用名张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广兴与被执行人张中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并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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