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子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柳州市华旺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九头山路17号九头山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场地G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E9EQ7U。
法定代表人:刘定华。
审理经过
原告伍子杰与被告柳州市华旺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伍子杰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子杰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柳州市华旺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伍子杰已预交),由原告伍子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