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霄,该医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2836.78元,执行费3543.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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