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沈阳源鑫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孟宪伟与被告沈阳源鑫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04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起,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拖欠2019年和2020年的劳务费,后支付给我4750元,还欠我劳务费60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到被告处打工,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和2020年劳务费共计65153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1月、7月和10月出具欠条三张,内容为:“欠孟宪伟工资肆万元(40000元整),于2020年5月前付清,加盖被告公章及李岩峰签名,2020年1月21日;到2020年8月26日为止结清2019年工资和今年工资,李岩峰签名,2020年7月16日;欠工资陆万伍仟壹佰伍拾叁元(65153元),年底付清,李岩峰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给原告4750元,剩余工资款经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三张,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应诉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604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源鑫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宪伟劳务费6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