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元金,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李先粉,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7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受理了罗元金申请执行李先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先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先粉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先粉需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元金子女抚养费44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先粉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李先粉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1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用于缴纳执行费50元,余下663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罗元金。除此之外,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查实被执行人李先粉名下无保险、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8月2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实被执行人李先粉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罗元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先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先粉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元金抚养费373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先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岑生土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毛文圣 书记员黄锦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