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凌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坐标2020-2栋1层04、05商铺。
负责人:张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系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系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马英才,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晓彤,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顾奋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金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英才、马晓彤、顾奋勇、马金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绍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倪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