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周贵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周贵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李宁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宁撤回对被告周贵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