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韩建奎,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522×××××××××××××××。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李友良诉被告韩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需补交另一半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原告李友良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应当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友良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友良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