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治市郊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你与崔艳平劳动争议一案,长治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郊劳人仲裁字第【2018】第15-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艳平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6000元。 负担案件执行费140元。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