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09339563。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业霞,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钰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荆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钰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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