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祖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杰,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庆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任桂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祖高杰与被告田庆生、任桂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高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庆生、任桂粉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祖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920元,律师费3000元(在庭审中增加);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庆生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3分,被告任桂粉为担保人,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向被告完成出借。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仅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剩余9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现在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田庆生、任桂粉共同辩称,一、答辩人承认与被答辩人有民间借贷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诉称借给答辩人10万元,实际上答辩人是收到现金8万元,转账11000元共计91000元,另外9000元是被答辩人预先在本金中以借口利息提前扣除的,按照法律规定,此9000元实则应为砍头息,不应作为借款本金计算,答辩人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1000元;二、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时向被答辩人借款,实在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签下月息3分的借据,但是该借款约定的利息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期限在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利率计算应不超过24%,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该日期后借款利率计算应不超过15.4%;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仅向被答辩人偿还本金10000元并不属实,答辩人在2019年9月22日向被答辩人微信转账9000元,后又于2020年1月1日微信转账9000元,两笔偿还本金18000元,加上被答辩人诉状中认可的10000元,共计偿还本金28000元,答辩人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庆生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田庆生,今向祖高杰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即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共12个月,利率为每月3分,利息为3个月结算一次,全部本金于2020年6月15日一次性偿还…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金、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借款人:田庆生,担保人:任桂粉,担保人:祖现志,借条出具时间:2019年6月15日。”田庆生签字按印,任桂粉签字按印,在借条空白处显示“今天已归还本金壹万元整下欠本金玖万元整,2021年2月10日”。2019年9月22日被告田庆生通过微信偿还给原告祖高杰9000元,2020年1月1日被告田庆生通过微信偿还给原告祖高杰9000元。 另查明,原告祖高杰对田庆生、任桂粉名下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424执保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保全人任桂粉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扣押),期限为两年。原告祖高杰缴纳保全费92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截图、保全费发票、执行裁定书、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庆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祖高杰借款100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偿还给原告9000元,2020年1月1日偿还9000元,2021年2月10日偿还本金10000元,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庆生仍下欠本金90000元,利息已经偿还了18000元,关于被告田庆生称实际借款收到91000元,在借款时扣除利息9000元的说法,被告田庆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已经偿还的18000元应作为本金扣除的观点,原告认可已经偿还了18000元利息,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偿还的是本金,故应认定为偿还的利息。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借条中约定月息3分,依法已经按照月息3分偿还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18000元利息已经偿还至2019年12月15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以9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原告要求的保全费920元应由被告田庆生承担。原告要求的律师费用,虽然在担保范围中显示有律师费用,但是主借条中并未约定,不予支持。被告任桂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按印,并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担保人自愿承担,原告多次向任桂粉催要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任桂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祖高杰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以9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任桂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诉讼费、保全费); 三、驳回原告祖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被告田庆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