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超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御翔,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吉林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邬金瓯。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林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本案争议达成履行方案,本案诉争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00元,由吉林省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