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中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柳有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中平诉被告柳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柳中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柳中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柳中平已缴纳),由原告柳中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乐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