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申请人:李帅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春燕与被申请人李帅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陈春燕的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帅良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陈春燕提供的中国现行银行xxxx支行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现(2021)晋08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陈春燕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申请人陈春燕的中国xx银行xxxx支行05xxxxxxxxxxxx35账号存款1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柳姣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