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耿艳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明勇与被告耿艳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明勇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郑明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郑明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若 雯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库力巴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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