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安乡县,现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张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幸与被执行人张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岚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万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岚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8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岚峰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岚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岚峰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5月15日,本院委托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阳管理部和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岚峰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和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5月15日,本院委托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张岚峰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岚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岚峰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张岚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万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19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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