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訾某1,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訾某2,女,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訾某1与被执行人訾某2为小孩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镇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訾某2支付2个小孩2015年度抚养费4028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元,于2016年12月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訾某167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下余335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待被执行人出现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