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景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永昌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景双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1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景双上诉称,本案中,民事裁定认定本案系劳动纠纷,程序错误,应先有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但本案已有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并由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仲裁裁决书,并认定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郭景双就其诉云南央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申请仲裁,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官劳人仲字(2020)45号仲裁裁决书。可以证实上诉人工作岗位为云南央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13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