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49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振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审理经过

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振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5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振城银行及财付通账户,扣划到2848元,扣除执行费102.5元后,将发还申请执行人2745.5元。目前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另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信息,结果尚未反馈。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振城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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